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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2018年05月02日 20:03 来源:两江新区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在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政策的同时,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及其配套的工业研发、检验检测等企业。

    第一条 【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额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以下的重点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从约定投产年度起,分别按前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按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高端人才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企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五条 【增长贡献奖励】当年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对其高管团队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如下奖励:1.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含)以上、同比增速达到8%的,给予100%的奖励;达到12%的,给予200%的奖励。2.当年营业收入50亿(含)-100亿、同比增速达到10%的,给予100%的奖励;达到15%的,给予200%的奖励。3.当年营业收入10亿(含)-50亿、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0%的奖励;达到20%的,给予200%的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产业联动奖励】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机器人、3D打印、碳纤维、石墨烯等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产品,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两年内购买上述重点产品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按规定的扶持性费用标准向区内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的,根据企业当年融资租赁设备实际投资额(指合同融资额部分),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融资租赁公司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300万。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中使用本地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进一步加快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 【研发创新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对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给予10000元/件、2000元/件、1000元/件的一次性资助(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参照执行);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给予20000元/件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给予10000元/件一次性资助(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单个企业每年专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医疗器械类企业申报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的,取得CFDA认证给予100万元奖励,取得FDA认证或CE认证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股权投资扶持】对入驻两江新区的高成长性战略新兴制造业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导的股权投资基金视项目情况可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2”的股权投资扶持。

    第九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和重庆市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市级资助金额的100%和5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市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按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扶持;企业在上市后迁入我区的,给予300万元扶持。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第十条 【项目建设扶持】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经确认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附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编辑:冉浩